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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免责协议无效,医美公司还是得赔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静怡 陈昕宜

近年来,医疗美容纠纷不断增多、类型五花八门。今年“3·15”,广东多地法院公布的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不少是爱美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遇到的糟心事。

潘女士是梅州某医疗美容公司的员工。然而,当潘女士在该公司进行“肋骨膨体综合隆鼻”手术时,主刀医生未使用约定膨体而是用了硅胶假体为其隆鼻。“我选择的填充材料是膨体,支付的也是膨体的费用。”潘女士表示。

半年后,潘女士对术后效果不满意,要求重新修复。2019年9月,潘女士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医美公司给予免费修复一次,潘女士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该公司索要赔偿和提出修复后的任何要求等。

修复手术后,潘女士在2021年先后被诊断为“隆鼻术后假体偏歪”“鼻背偏斜,鼻根高凸”,最终进行“鼻植入物取出术”。潘女士认为梅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手术费用并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后续修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隆鼻手术协商并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潘女士未举证证明鼻部歪斜与修复手术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手术材料的情况下,案涉公司主刀医生未按约定使用膨体材料,存在明显过错行为。《协议书》约定案涉公司对其给潘女士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剥夺了法律赋予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属于无效条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可判断潘女士的鼻背歪斜与案涉公司实施的“肋软骨隆鼻”手术存在高度盖然性,该公司应对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判决该公司向潘女士赔偿各项损失2.16万余元。

梅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曾柳青表示,案涉公司与潘女士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对手术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医疗机构以合同免责条款主张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足,应对过错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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