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辉
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获悉,《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其中明确了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免除其住院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资料图】
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纳入本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下列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实施后各市不得再自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此前各市已经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暂时继续予以相关救助,费用由各市自行安排。省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适时调整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参保可获得资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非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不超过认定地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后均可中途参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相关部门认定其救助对象身份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资助当年的参保费。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双通道”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自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前12个月至身份认定之日期间及身份有效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双通道”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确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费用),超过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部分,予以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0%,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这些情形的医疗费用不予以救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入院免除住院押金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 “一站式”结算服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自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前12个月至身份认定之日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因医疗机构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
关于住院押金,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