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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丰检宣

利用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呢?记者今天(7月22日)从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依法提请抗诉的冯某某诈骗案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将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的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冯某某以帮忙找工作和购买社保为由,一共诈骗受害人近12万元。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冯某某刑事责任,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冯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丰顺县人民法院采纳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冯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收到判决书后,冯某某耍起了小心思,听说上诉不加刑的他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企图获得减刑,并拖延入监的时间。

梅州市丰顺县检察院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从简处理。本案中,冯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说明其对原有“认罚”结果的否认,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随后,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

2022年4月24日,该案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改判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即二审判决比原审判决加重刑期三个月!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丰顺县检察院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限制被告人上诉权,但无正当理由上诉,则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自觉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从而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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