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康秀 刘新卫
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包括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矿产资源以及交通运输、金融借贷等重点领域、行业的黑恶势力犯罪。
今年1~11月,全省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183件988人,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相关资料图)
附:2022年全省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案例1
黄俊棋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9年起,黄俊棋伙同其兄黄俊雄,纠集邓东欧、毛厚志、杨亚贵等非法势力,在茂名化州市逐步形成了以黄俊棋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拉拢腐蚀当地个别公职人员,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和扩大组织势力,强迫村民签订租赁协议,强占村集体、村民土地,非法控制当地粘土矿开采销售,大肆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流失,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63起,社会影响恶劣,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黄俊棋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财产刑。
本案系涉破坏生态环境的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从严惩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对涉该组织的4名“保护伞”人员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对常态化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示范效用。
案例2
陈高明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案
2000年起,陈高明等人为垄断汕尾海丰县公平镇货运生意,陆续招揽、笼络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殴打同行,逐渐形成以陈高明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通过非法手段垄断客运专线,成立客运“地下执法队”,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54起。该组织欺行霸市、垄断经营、逞凶斗狠、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高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二年,并处相应财产刑。
本案系交通运输领域涉黑典型案例。以陈高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以非法手段排挤同行,达到垄断当地客货运行业的目的,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3
杨泽民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年起,杨泽民以合法外衣为掩护,违法高利放贷,并招揽人员采用滋扰、恐吓、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暴力追讨高利贷欠款,逐渐形成以杨泽民为组织、领导者,陈儒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将部分违法所得发放给组织成员,借以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恃强凌弱,肆意欺压百姓,在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地实施多起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多名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杨泽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罚金人民币19万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相应财产刑。
本案系金融放贷领域涉黑典型案例。依法严惩该非法放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4
唐文勇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4年起,唐文勇在清远市阳山县纠合同案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纵容他人吸毒、游戏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唐文勇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当地群众,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甚至被迫背井离乡,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唐文勇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本案系涉赌涉毒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娱乐场所、城乡社区有组织地从事赌博、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从严打击这类犯罪,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5
李锦星等13人涉恶集团案
2004年起,李锦星吸收社会闲散人员,通过组织团伙成员随意打砸他人财物寻衅滋事,在佛山市高明区逐步形成了以李锦星为首要分子,人数较多,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豢养、笼络成员,破坏竞争对手生产经营。违反矿产资源法,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长期啃噬国家矿产资源攫取非法暴利。该犯罪集团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李锦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万元;对其余12名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相应财产刑。
本案系矿产资源领域涉恶典型案例。该犯罪集团大肆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坚决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