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聪报道:11月9日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网签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申报价格,且与申报价格相比下浮不超过15%(含)。
根据《通知》,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开发企业根据产品定位、建造品质、综合成本、市场供需等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向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备案。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具有多高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超过4层)和低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4层以下)的,可分别申报销售均价,并根据不同楼栋及房屋具体情况,对各批次预(现)售房屋自行定价。
《通知》还要求,开发企业按精装修交付标准制定销售价格并实际以精装修标准交付商品住房的,申报销售价格时必须明确交付标准为精装修,并严格按经核准的设计图纸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及监管执法力度,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