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发文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12月1日起实施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杭莹报道: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资料图】

《意见》明确了政府定价管理制度的管理权限、定价范围、定价原则、计费方式等。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在定价原则方面,《意见》明确,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此外,《意见》还提出实施差异化收费。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

计费方法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要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意见》还明确了停车设施收费减免政策。有三类情形可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一,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意见》还提出,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方面,《意见》明确,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价方法等,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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