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辉
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权益,着力解决经办机构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服务事项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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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保定点需符合七项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规程》指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具备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的条件,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办机构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相应回执。
四种情况应中止协议
《规程》强调,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申请,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当中止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或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规程》提出,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新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