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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唯
11月3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校车服务运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得到飞速发展,国家在教育领域政府和机构投入了大量财力,大量的学生通过乘坐校车上下学,学生校车出行获得了政府、学校、家长的普遍认可。在校车服务为学生、家长带来便利的同时,校车事故的发生也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学生生命安全牵动着社会各方的心,加强校车服务运营管理,逐渐成为全国人民越来越关注的焦点问题。据统计,2019年,全国校车事故数163起,死亡人数52人,受伤人数136人。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校车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对校车安全意识认识不足,学校内部缺乏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宣传和贯彻。
对此,《规范》提出,校车服务经营者,自有校车不应少于5台。学校(包括幼儿园)可配备校车为本校(或幼儿园)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合理配备随车照管员。幼儿专用校车上的幼儿数小于2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1人;幼儿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2人;大于等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3人;小学生专用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上的学生数小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1人;学生数大于等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2人。随车照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持乘坐秩序、检查监督学生系好安全带、禁止车内饮食、明确告知学生停靠站点,清点人数等。
此外,校车服务人员应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8课时。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培训,持岗位证上岗。上岗前接受岗位职责和岗位技能培训,不应少于24课时,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校车服务岗位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岗前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岗位证。校车营运组织应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完善并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应每半年开展一次校车服务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校车营运组织应对服务人员开展急救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