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杨智明)据悉,2019年,腾讯公司通过网络取证,认为荔枝公司的荔枝App中存在主播上传的《三体》音频内容,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判决文书公开。此单是近年来就著作权判决金额较大案例,判罚是否适当引起行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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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荔支侵犯腾讯《三体》音频著作权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在2016年5月与小说《三体》的作者刘慈欣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刘慈欣出具授权书,原告享有将《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授权。被告荔支公司通过其官网和“荔枝”应用软件提供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使得网络用户不再访问原告网站并下载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荔支公司认为,《三体》改编成广播剧的权利独占许可为喜马拉雅公司所有,且刘慈欣未将涉案作品网络直播的权利授权给腾讯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荔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7万余元,并在其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500万元赔偿额成关注焦点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讨论;其关注的焦点之一是,法院超出法定限额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是否适当?
据媒体报道,二审法院认为,虽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但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首先,长篇科幻小说《三体》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是我国最具商业价值的作品之一。其次,荔支公司是知名的网络音频平台,有众多的受众。荔枝平台有大量侵权音频,虽然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不能仅以荔支公司与主播的分成认定荔支公司的侵权获益。最后经腾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且持续较长时间,荔支公司主观过错明显。虽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侵权规模大及持续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判决荔支公司支付腾讯公司赔偿金500万元,并判决荔支公司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该院予以维持。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绍华律师表示,本案证据中,原告腾讯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荔支公司的实际获利,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受害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形,应由法院在法定50万元的限额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本案被诉的作品是荔枝用户上传,并非荔支公司直接侵权,从已有公开判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平台承担帮助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没有一例判赔超过50万元的。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认为,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此时的《著作权法》第49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首先应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则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则可酌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且在适用这三种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时,是有先后顺序的,即权利人损失第一,侵权人获利第二,法定赔偿第三,且仅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或计算不合理的情况下,才顺延适用下一方式。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中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才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