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法院: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担责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正杰、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用工单位某器具公司赔偿受伤劳务者左某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0万余元,劳务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左某受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器具公司处工作,任机器操作工。2021年6月,左某在操作冲压机器时,发现机器存在故障无法冲压成功,其使用双手固定冲压的材料继续操作,后双手在尚未脱离机器冲压区域的情况下被机器压住,致左手、右手食指、中指等部位受伤。事后,左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某器具公司垫付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共计1.59万余元。因左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且与某器具公司及某人力资源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7万余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器具公司作为左某劳务的实际使用方和机器的提供方,提供了有故障的机器造成左某人身损害,某器具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左某在知晓机器出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遵守操作流程停机报修,仍继续用手固定材料进行操作,存在一定过错。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左某的雇佣方,其派遣左某到某器具公司工作,该行为系劳务派遣行为,该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某器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认定左某对其自身损伤承担20%责任,某器具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80%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