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科研经费怎样更好为科研服务?昨天,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我省相关部门对近日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实施意见》传递出诸多利好:着眼于破除阻碍创新的制度藩篱,在科研经费管理上不仅做到能“放”尽“放”,而且提高“管”和“服”的效率和水平,进一步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

钱怎么花 项目负责人说了算

以往,科研项目要求科研人员在课题还未开始前就要计划好费用要花在什么地方、怎么使用,后续的经费使用也要严格按照预算来使用,这不太符合科研工作不断变化、探索未知的现实情况。科研工作中,“买酱油”的钱究竟能不能“买醋”?《实施意见》中有了应对之策。

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赵光表示,根据《实施意见》,直接费用中各科目经费支出的调剂,不再需要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而是将调剂权直接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进行调剂,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为机动灵活,更加符合科研规律。同时,《实施意见》积极探索更为宽松和柔性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明确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动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采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并且不受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划分的限制,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的具体使用,在经费管理上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自今年起,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全面试点经费使用‘包干制’。”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说,在申报环节,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和承担单位责任制。在经费使用环节,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各经费科目不设额度限制,项目负责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在项目验收环节,项目验收的时候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经费决算和成果报告,接受单位全体科研人员监督。

变“人围着经费转”为“经费以人为核心”

人是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以人为本,加大对“人”的激励力度,才能真正激发和释放科研队伍的创新活力。《实施意见》在更好地尊重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能动性、调动人的积极性方面,也采取了针对性措施。

比如,《实施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形成“干得多、挣得多、发得多”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

赵光表示,针对科研项目的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更好地保障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保持科研队伍的稳定。

以往,科研人员年底“忙算账”“跑报销”并不鲜见,这一现状如何化解?为减轻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实施意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把科研人员彻底从繁杂的财务报销事务中解放出来。同时,《实施意见》支持部分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工作。

对此,省教育厅副厅长潘漫介绍说,我省将修订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高校及时清理修改完善原有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财务管理服务的方式,引导高校进一步推进实施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和第三方代理服务制度,将科研人员从经费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科学研究。

“放、管、服”三者有机结合

科研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使用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实施意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并非一放了之、放而不管,而是坚持服务导向、放管并重,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依法合规。

《实施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下放预算调剂权的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允许开展国内差旅费包干制探索的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在允许部分试点单位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取代结题财务审计的同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对此,赵光说,新型研发机构作为聚焦科技创新需求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等特点,其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不能简单套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模式,既要“充分放权”,又要“加强管理”,还要“突出绩效”。《实施意见》明确,在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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