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通讯员 花法宣

丙找朋友乙签担保协议书,约定卖出房产后还债给甲,然而房子卖出后丙却未按约定还债,甲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保证人乙对2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广州花都法院支持了甲的诉求。后续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为朋友还债担保签字惹官司

丙向甲借款逾期未还,甲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丙名下的广州天河某房。丙欲售出房产以还借款,于是申请解封房屋,并找来朋友乙作担保人。

2020年11月,甲、乙、丙自行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由于丙已与案外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甲同意向法院申请解封上述房屋,乙须担保丙在出售上述房屋后向甲偿还200万;若丙出售房屋后,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向甲付款,乙须对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屋解封后,丙确已出售涉案房产,但未按约定还款。甲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保证人乙对2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证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的保证合同纠纷,主债权债务已经法院确认。

在本案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务人在约定的不动产出售后没有偿还债务,保证人对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也叫连带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如果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而不需要考虑债务人有无还款的能力。债权人可以只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还可以同时向双方提出偿还要求。

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诺由其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还债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这就需要债权人先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债,当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也执行不到财产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保证人还债,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从推定为连带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适当减轻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大和分散。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在保证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就全部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保证责任的范围也要以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为限,不能扩大债务人的应有责任。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物保、人保及金钱担保。在日常生活中,担保问题屡见不鲜。许多人为他人予以担保往往是出于友好关系,亦或是碍于面子,但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担保而签名确认后,保证人就和债务人捆绑在一起,事后发生纠纷,保证人也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在以往的案例中,也有保证人将固定资产借给亲朋好友作抵押借款,最终借款人无力偿还,造成固定资产被拍卖的结果。

综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证人乙对2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续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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