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不少企业财务提出疑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是什么,那些原来适用减征政策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

据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人员介绍,今年以来,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利好最大的就是上述公告。15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并且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如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享受该优惠政策,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王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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