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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地方,都有彩礼一说,目的就是用于缔结婚姻。不过,今天(5月19日)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男方给了女方彩礼,之后也领证结婚了,但是在离婚时,法院却判决女方要返还彩礼。
2018年6月,27岁徐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25岁的施女士,尽管两人在后来的相处中,感情并不是太好,但是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于2019年10月份,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施女士拒绝与徐先生共同居住,不到半年,施女士直接搬回了娘家。忍无可忍的徐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8.8万元的彩礼、金镯子、金项链、铂金戒指,以及为了结婚花费的相关费用。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助理柯巍介绍,“婚后发现性格上、生活理念上不太符合,没有产生实质上的夫妻感情和夫妻关系,女方是同意离婚的,但觉得不应该返还彩礼等,认为是赠与,而且认为女方为了结婚也花了不少”。
庭审中,徐先生称父母是农民,为了自己结婚不仅倾注了全部积蓄,还向亲戚借了不少钱,目前家中债台高筑,经济负担很重。而施女士辩称是为了徐先生的健康考虑才拒绝一起居住的。法院结合双方婚前体检情况和婚后的感情状况,对施女士的说法没有予以采信。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助理柯巍介绍,“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婚后要返还根据风俗所给付的彩礼,这是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施女士返还8.8万元的彩礼及“三金”。而徐先生主张的新婚礼服、旅游、烟酒等其它费用因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助理柯巍介绍,“婚姻并不是举办一场婚礼或者领取一张结婚证,婚姻意味着家庭的融合以及新的小家庭的诞生,适婚男女对待婚姻要十分谨慎,因为根据风俗民规,往往花费比较大,提醒大家对于婚姻缔结一定要十分谨慎”。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