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区别及联系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转移债务有哪些制约

我国法律对债务的转移作了以下制约: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正因为债务的转让关系到债权人是否能收回欠款,因此,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时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债权人需要审查被转移人是不是真实意愿和是否有能力还债,如果对方意愿真实并且有能力还债那么就可以同意转移,反之债权人出于保护自己的心理可以不同意。当然,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转移并不完全在于受让人的条件,也可以没有任何原因不同意转让。

(二)转移的债务必须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债务。一般来说,能够进行转移的应当是没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比如抚养费请求权就不能转移。同时,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其中包含的意思是债务不仅来源合法,并且用途也合法。而像高利贷、赌债等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不受保护的债务。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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